论坛协调组管理规则(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论坛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普通注册用户与非官方管理员间,非官方管理员之间纠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调员实行独立协调工作制,不受任何注册用户、管理员干涉,论坛用户可对协调员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协调员处理纠纷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173社区规定及相关版规为准绳,在版规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类推、保护公允良俗、内心确信原则处理纠纷;
第四条:协调员对论坛总管负责,接受论坛总管监督、指导;
二、 协调员的产生和组织机构:
第五条:论坛协调员必须为17173社区注册用户,熟悉173社区管理规定,曾经担任版主以上管理职务;
第六条:论坛协调员采取报名考核及论坛总管直接任命的选任方式;
第七条:论坛协调员由5个以上单数人员构成,并从协调员中选任协调组长,协调组长负责协调组日常工作,负责确定纠纷承办人,接受对协调员的投诉,决定协调员的回避等;
第四条:协调员有任何违反社区规定之行为被处以禁言以上处罚的将撤销其协调员资格;
三、 协调员工作规程:
第八条:协调员处理纠纷时应以协调为主,任何纠纷经协调员调处成功后均不再追加处罚。
第九条:纠纷当事人拒绝协调或协调失败,协调员有权根据调查后的事实对违规当事人依社区规定及相关版规予以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交社区管理员执行;
第十条:协调员调处纠纷时间执行回避制度,协调员遇下列情况时应予回避,不参与纠纷调处:
(一)是被投诉人的直接管理者;
(二)与投诉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投诉人有其他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属同一工会、同一版面版主等),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
回避采用协调员自行申请回避及当事人申请其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由协调组长决定是否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协调结论出具前提出;
第十一条:为保证协调员公正性及协调工作的统一性,协调结果对今后此类纠纷有判例作用,即生效的调处结果对之后类似纠纷的调处具有示范作用;
第十二条:协调员调处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布在相应论坛版面,调处结果不接受质询、投诉。论坛总管认为调处结果不公正的可撤销调处结果指定其他协调员进行重新调处。
四、 协调员受理纠纷范围:
第十三条:协调员受理跨区版主、版管以上职务人员间纠纷及版主与同区版面管理以上职务人员纠纷。同区版主间纠纷由该区管路员负责调处,版面纠纷由当版版主负责调处;
第十四条:协调员不受理下列纠纷调处:
(一)、版主选任、考核纠纷;
(二)、对官方管理员提出的投诉;
(三)、制定社区规定、版面版规等针对全体用户的抽象管理行为;
(四)、纯水、刷版、发布违法帖等日常违规投诉;
(五)、已经协调员调处结束纠纷;
(六)、试行期内不接受普通用户对版主的投诉;
五、协调员调处纠纷程序:
第十五条: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当事人可在指定版面提出调处申请,在申请中应列明被投诉对象,基本事实并连接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申请调处的当事人必须是纠纷当事人或与纠纷有厉害关系的人员,一方当事人超过3个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由代表参与调处程序;
第十七条:调处申请经协调组长审核确认属调处范围后予以受理,并指定协调员承办。
第十八条:协调员承办纠纷应先行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通知被投诉人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辩解并提供相应证据,被投诉人不进行辩解的不影响调处工作进行;
第十九条:纠纷被受理后除当事人对情况的说明及应用版规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就该纠纷发表言论、看法或抨击对方当事人及管理员协调员,否则一律全版禁言三天;
第二十条:简单纠纷由一名协调员调处,重大复杂纠纷由三名以上单数协调员参与调处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必要时协调组邀请相关版面管理员以上级别人员参与调处决议;
第二十一条:简单纠纷调处期限为受理后三日内结束,重大复杂纠纷调出期限为受理后七日内结束;
第二十三条:在无当事人申请调处的情况下,论坛总管理员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协调员直接参与纠纷调处;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调处期间及调处结果公布后,任何人不得对协调员进行任何形式的威胁、骚扰和人身攻击,否则根据论坛规定从重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11月11日起执行,17173论坛保留对《17173论坛协调员管理规则》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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